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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游乐园玩耍时被踩伤,法院为何判玩伴无责?

发布日期:2022-05-23 浏览次数: 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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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游乐场玩耍时被踩伤,构成十级伤残,向玩伴索赔,双方协商无果,为此诉至法院。


2020年9月5日晚8时许,8岁的公某在父母的带领下购票进入武昌某广场内游乐园,公某与陈某一同进入滑梯屋玩耍时右臂被踩伤。医院诊断显示,公某肱骨髁上骨折(右侧)、(右侧)上肢关节损伤、(右侧)上肢神经损伤。


事件发生后,公某的母亲向公安机关报警。此后,汉街派出所组织公某、陈某进行了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因索赔无果,公某诉至武昌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某等赔偿损失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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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原告公某所受的损伤是由被告陈某造成的,即使被告陈某在玩耍中对原告公某造成踩踏,因二人参加的是正常的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原告公某也不得请求被告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责任,故被告陈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原告公某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1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武昌区法院民二庭法官金莎介绍,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首次对“自甘风险”原则进行了规定,明晰了适用本规则需要满足的条件。本案系对“自甘风险”原则的依法认定,明确了风险活动参加者为自身风险的第一责任人,提醒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参加者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适当的活动,加强对活动风险的认识与评估,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在享受风险性活动带来的好处的同时,尽可能避免风险的发生。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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